报销分类可不是小事,这个错误要注意。那么差旅费和其他各种费用应该怎么区分呢?下面就来给大家举几个例子学习一下。
情况一
因业务开拓出差,报销用户的来回机票,会计计入“差旅费”!
错错错,应计入“业务招待费”。
注意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第四十三条: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,按照发生额的60%扣除,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(营业)收入的5‰。
情况二
员工春节回家探亲,报销来回机票,会计计入“差旅费”!
错错错,应计入“福利费”。
注意: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第四十条规定,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,不超过工资、薪金总额14%的部分,准予扣除。
情况三
公司筹办期间,员工报销的车票,会计计入“差旅费”!
错错错,应计入“开办费”。
注意: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》国税函〔2009〕98号明确,新税法中开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,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,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,但一经选定,不得改变。
情况四
公司的员工外出进行岗位技能培训,报销来回机票,会计计入“差旅费”!
错错错,应计入“职工教育经费”。
注意:根据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8〕51号)规定:“一、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,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%的部分,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;超过部分,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。
情况五
与公司经营无关人员报销了车票,会计计入“差旅费”!
错错错,应计入“营业外支出”。
注意: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)第八条规定,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、合理的支出,包括成本、费用、税金、损失和其他支出,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。